第三十条

已废止

申请书填写不规范、提供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与申请的权利无关联性的,登记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予以补正。

登记机构要求补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具体材料。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