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三章 登记程序第二十条已废止房屋权属登记一般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受理登记申请;(二)权属审核;(三)核准登记;(四)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前款第(四)项规定不适用注销登记。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