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房屋权属登记一般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登记申请;

(二)权属审核;

(三)核准登记;

(四)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前款第(四)项规定不适用注销登记。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