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房屋所有权设定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

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三)设定抵押权或者典权等他项权利的合同文书;

(四)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在建工程或者期房设定抵押登记的,不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