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园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历史名园应当保留其原有风貌和格局,禁止损毁、拆改原有建筑及其附属物,禁止建设影响原有风貌和格局的建筑物、构筑物。历史名园周边新建建筑的高度、形式、体量、色彩应当与历史名园景观相协调。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