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长江防洪工程管理条例第八条已修改防洪工程管理机构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行使下列职责:(一)负责防洪工程的运行、维修和养护等日常管理工作;(二)按照防洪工程管理规范要求,负责防洪工程的检查、观测工作,建立健全防洪工程技术档案;(三)制止侵占、破坏、毁损防洪工程等违法行为;(四)对涉及防洪工程安全的各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五)对单位或者个人在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各类防洪工程实施技术指导和监督;(六)执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