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长江防洪工程管理条例第七条已修改沿江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精简、效能、规范、统一的原则,建立健全防洪工程管理机构,并保证管理机构的日常管理经费。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