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长江防洪工程管理条例第五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的义务。对管理和保护防洪工程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