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的义务。

对管理和保护防洪工程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