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长江防洪工程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已修改防洪工程运行、维修、养护、加固和更新改造等所需经费,实行分级负担,并纳入各级政府财政年度计划。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