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长江防洪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已修改占用防洪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防洪工程管理的要求,负责占用防洪工程的建设、管理、维修和养护,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