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五章 服务保障第三十六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妇产科专业、儿科专业和妇幼保健专业医学毕业生到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