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四章 婴幼儿保健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儿童免疫程序、接种项目、接种要求开展预防接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预防接种的业务指导。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