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四章 婴幼儿保健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新生儿出生登记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新生儿性别等相关信息登记、统计和报告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