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四章 婴幼儿保健第二十条已修改婴幼儿保健主要内容包括新生儿保健、零岁至六岁儿童健康管理和残疾筛查、托儿所和幼儿园儿童卫生保健以及影响婴幼儿身心健康的常见病、多发病和重大疾病防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