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爱卫会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爱国卫生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