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六章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第四十七条有效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的机构应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七日内,向所在地爱卫办备案。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