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下列室内公共场所应当控制吸烟,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吸烟室,吸烟区(室)外的其他区域禁止吸烟:

(一)歌舞厅、游艺室等娱乐场所;

(二)长途客运汽车、客渡轮、飞机、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等候区域;

(三)法律、法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场所。

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吸烟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与非吸烟区有效分隔;

(三)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主要通道;

(四)设置独立有效的通风换气装置;

(五)设置醒目的标志;

(六)配置烟灰缸(盒);

(七)设置吸烟有害健康等控制吸烟的宣传警语。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