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养老机构未经批准暂停、终止养老服务,或者暂停、终止养老服务未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