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养老服务标准纳入地方标准编制计划,加强地方养老服务标准制定工作,促进提高养老服务质量。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