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七章 监督和管理第五十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老服务工作的监督,组织专项检查和考核,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