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老服务工作的监督,组织专项检查和考核,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