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六章 扶持和优惠措施第四十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相关政策,扶持和引导企业开发、生产、经营适应老年人养老需求的产品、用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