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养老机构和其他养老服务组织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

对与养老机构和其他养老服务组织有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