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六章 扶持和优惠措施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帮助养老机构和其他养老服务组织拓展融资渠道,支持通过发行债券、证券等渠道融资。支持金融、保险机构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支持保险资金通过全资、股权合作、股权投资、投资信托基金等方式,促进保险服务业和养老服务业融合发展。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