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六章 扶持和优惠措施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其他养老服务组织给予相应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