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养老服务应当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发展、保障基本、适度普惠的原则。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