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健康管理、康复护理、精神慰藉以及紧急呼叫与救援等服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