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电离辐射污染防治第九条已修改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铀(钍)矿的开发利用和退役进行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实施前已经终止开发利用的铀(钍)矿,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污染治理、场所修复和保护等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控制对废弃铀(钍)矿区的开发利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指导。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