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四十八条已修改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电磁辐射设施、设备,是指列入国家规定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的电磁辐射设施、设备。(二)电磁辐射污染,是指电磁辐射设施、设备在环境中所产生的电磁能量或者强度超过国家电磁环境保护标准的现象;(三)电磁辐射防护区,是指电场、磁场、电磁场可能超过国家电磁环境保护标准,需指导利用的区域。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