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如实记录放射性监测结果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