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广播电视发射台(站)、雷达等大型电磁辐射设施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并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明确对电磁辐射防治的要求,防止电磁辐射污染。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