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电离辐射污染防治第二十七条已修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从事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和监测的专业人员,应当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