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电离辐射污染防治第十七条已修改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产生放射性污染的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场所、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及其场所、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场所,终结运行后应当依法退役。退役前,有关单位应当编制退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批复要求落实各项退役措施,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为完成退役。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