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能力,培育知名品牌。

知识产权职能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加大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