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鼓励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创办中小企业。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出资创办中小企业的,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经营资金)比例可以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