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通过股权融资、债券融资、租赁融资、境内外上市等途径,依法开展直接融资。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