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二章 资金及信用支持第十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通过股权融资、债券融资、租赁融资、境内外上市等途径,依法开展直接融资。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