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二章 资金及信用支持第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协调,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对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按照增量给予适度补助。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