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执法责任制条例/第二章 执法主体第九条已废止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及依法接受委托组织中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业务能力,经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执法资格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审判、检察机关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的取得,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