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执法责任制条例/第三章 执法制度第十五条已废止执法机关应当建立执法情况报告制度,每年至少将执法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报告一次。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