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义务植树实行建卡登记制度。旗县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辖区义务植树登记卡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并将每年义务植树任务完成情况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