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对义务植树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