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立法条例/第七章 其他规定第六十一条已修改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所依据的上位法已经修改或者废止、所规范的社会关系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文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地方性法规文本。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5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