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制定本市地方性法规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地方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5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