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制定本市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基本原则,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5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