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审议程序第四十一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分组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5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