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审议程序第四十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法制委员会、其他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5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