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六十九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同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备案。报送备案的文件包括规章文本、说明和备案报告。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