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六十八条已修改制定、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公布实施满一年后,负责法规实施的机关、单位应当将法规实施情况书面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性法规实施后,上位法就同一事项作出新规定或者修改、废止的,负责法规实施的机关、单位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章的备案审查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