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小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