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案,可以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