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案,可以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