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书面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